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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廣東省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盜竊行為古來有之,且根據中國法制史,可以知道,在我國古代盜竊罪的處罰規定是比較重的。廣東省在2013年時已經對盜竊罪的立案標準做出了相關的規定,沿用至今。其中規定3000元為數額較大的,這其實就是立案標準的一個界限。下文是標準的具體內容。

一、廣東盜竊罪立案標準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3年的時候就盜竊罪的數額規定作出了相關的通知,而至今尚未對該通知進行修改,所以雖然該通知年份已經比較久遠,但實際還是會按照其中的規定來執行。通知中區分了不同的地區,將盜竊罪的數額作了不一樣的規定,其中數額較大其實就是立案標準的界限,具體如下:

1、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3000元以上為數額較大,100000元以上為數額巨大,500000元以上則為數額特別巨大。

2、惠州、江門、汕頭、肇慶、陽江、茂名、韶關、清遠、湛江、潮州、揭陽、雲浮、河源、汕尾、梅州:2000元以上為數額較大,60000元以上為數額巨大,4000000元以上則為數額特別巨大。

3、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審理的盜竊刑事案件,分為了兩種情況:

(1)盜竊地點能夠查明的,按照盜竊地的數額標準定罪量刑;

(2)盜竊地點無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數額標準定罪量刑。

相關法條鏈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盜竊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下稱《解釋》)已於2013年4月4日發佈實施。《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根據我省各地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批覆》去〔2013〕138號)的批准,對我省執行“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通知如下:

一、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二、二類地區包括惠州、江門、汕頭、肇慶、陽江、茂名、韶關、清遠、湛江、潮州、揭陽、雲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六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四十萬元以上。

三、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審理的盜竊刑事案件,盜竊地點能夠查明的,按照盜竊地的數額標準定罪量刑;盜竊地點無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數額標準定罪量刑。

四、對於一審在2013年4月3日前宣判並已經上訴到二審法院的盜竊案件,適用《解釋》和本通知的規定進行定罪量刑;因適用《解釋》和本通知的規定,尚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二審盜竊案件,應當發回重審並由一審法院商請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五、本通知下發實施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盜竊案件數額標準問題的通知》(粵高法發〔1998〕11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廣州市盜竊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粵高法〔2006〕383號)同時廢止。

沒有改變過,就司法實踐來看,該法的實施,減少了盜竊案件發生的概率,由此可以看出,這是一部適宜於廣東當地的法律規範。為了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各公民也需要遵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