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彥成律師為警察辯護
2018年6月6日,H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將涉及李X等人涉嫌販毒的案件線索移交S縣公安局偵辦。S縣公安局於當日立案,因嫌犯李X未在案,被S縣公安局於6月8日發佈網上追逃。2019年1月18日下午,C縣公安局幹警在S縣將嫌犯李X抓獲後帶回C縣臨時羈押於C縣看守所,並電話通知S縣公安局李X案件主辦人胡X前來押解,胡X及時向S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追逃辦負責人張X彙報,張X認為C縣公安局越境抓捕逃犯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拒絕出具接收證明,提出讓C縣公安將逃犯李X送回S縣,而C縣公安則認為S縣公安應該持相關手續來C縣接人。2019年1月19日兩地公安因移交逃犯問題發生工作糾紛後,分別電話聯繫共同上級H市公安局追逃辦,請求協調解決。但由於H市公安局追逃辦沒有充分認識到兩地公安的核心關切,初步協調未果。隨後,2019年2月15日C縣公安局向H市公安局呈報《關於抓獲S縣公安局上網逃犯李X的情況報告》,請市局追逃辦儘快協調解決;2月20日S縣公安局也向H市公安局呈報《關於C縣公安局抓獲逃犯李X的情況報告》,要求C縣公安局將逃犯李X移送到S縣公安局,H市公安局追逃辦經過分析研究,制定了一個合法合情合理的折中性解決方案(C縣公安局先將逃犯李X押至H市公安局,再由S縣公安局派人到H市公安局接收並押回),2019年2月23日C縣公安局將逃犯李X押至H市公安局,由S縣公安局接收並押回。至此,兩地公安在上級追逃辦的協調下解決了工作糾紛,圓滿完成了逃犯的交接工作。
2018年監察法通過後,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緊接着修改,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保留人民檢察院在訴訟活動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本案,就是在這種背景下,2019年5月,W市檢察院開始調查C縣、S縣兩地公安交接逃犯中是否存在涉嫌玩忽職守行為。S縣公安局幹警胡X和張X(本案當事人)分別接受了調查問話,他們將事情經過作了詳細彙報。W市檢察院經過調查認定:2018年6月6日,H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將涉及李X等人涉嫌販毒的案件線索移交S縣公安局偵辦。S縣公安局於當日立案,因李X未在案,被S縣公安局於6月8日發佈網上追逃。2019年1月18日下午,C縣公安局幹警在S縣將李X抓獲後帶回C縣臨時羈押於C縣看守所,並電話通知S縣公安局李X案件主辦人胡X前來押解,胡X和刑警大隊追逃辦負責人張X商量後,未按照【X省公安機關追逃工作暫行規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於3日內到達押解,而是拒不立即前往押解。2019年1月22日C縣公安局將此情況報給H市公安局追逃辦,H市公安局追逃辦通知S縣公安局張X,讓其通知辦案單位前往押解李X,張X未通知辦案人並向H市公安局追逃辦多次協調,2019年2月23日S縣公安局才派員將李X押解回立案地S縣,致使李X在C縣看守所臨時羈押達36天。很快,S縣公安局幹警胡X和張X以涉嫌涉嫌玩忽職守罪,被W市檢察院立案偵查。昔日的人民警察瞬間成了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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