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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性病的構成

法律1.39W
傳播性病的構成
傳播性病罪的構成要件
你好,傳播性病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是:

1.犯罪主體必須是嚴重性病患者。一般的賣淫、嫖娼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只有嚴重性病患者的賣淫、嫖娼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必須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在通常情況下,賣淫是就婦女而言,嫖娼是就男性而言。但是,對此並不能絕對化。因為不能排斥男妓與女嫖客的存在。正是考慮到這一點,刑法使用的是組織“他人”賣淫、強迫“他人”賣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等表述,而沒有像舊刑法那樣,表述為強迫“婦女”賣淫、引誘、容留“婦女”賣淫。因此,如果患有嚴重性病的男子賣淫或者患有嚴重性病的女子嫖宿,則仍然構成傳播性病罪。

2.本罪客觀方面必須是有賣淫或者嫖娼行為。賣淫與嫖娼是相對應的行為。如前所述,賣淫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滿足不特定對方的性慾的行為,包括與不特定的對方發生性交和從事其他猥褻活動;嫖娼則是指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為代價,使對方滿足自己性慾的行為,包括與賣淫者發生性交或從事其他猥褻活動。性交以外的其他猥褻活動,同樣容易傳染性病,即性病患者與他人從事性交以外的猥褻活動時,仍然容易將性病傳染給對方。因此,其他猥褻活動與以性交為內容的賣淫、嫖娼具有相同的危害性。既然刑法規定傳播性病罪的意圖之一是防止性病的傳播,就應禁止這種行為。否則,不利於實現刑事立法的意圖。性病患者的賣淫、嫖娼行為,都是有引起性病傳播危險的行為。但是,刑法並不要求實際上引起了性病傳染,即並不要求發生將性病傳染於他人的結果,也不要求具有引起性病傳播的具體危險。所以,本罪屬於抽象的危險犯。

3.犯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根據刑法的規定,傳播性病罪,不僅要求行為人確實患有性病,還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如果行為人雖然實際上患有性病,但不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則不構成本罪。這裏的“明知”,並不要求行為入確實知道自己所患的性病種類,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即可。由於本罪是抽象的危險犯,故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傳播性病的故意,即不要求行為入主觀上希望或者放任性病的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