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追訴的標準是什麼?
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籌集自己的方式也越來越多樣化。但是也存在一些人通過非法手段籌集資金,並承諾給投資者高利潤回報。我國法律中這種行為被稱為非法集資。如果大家財產權益因此受到侵害,可以進行追訴,那麼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追訴的標準是什麼?
一、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追訴的標準是什麼?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第三十條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修改為:“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第三十一條將刑法第二百條修改為:“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立案追訴標準
集資詐騙案(刑法第192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通過上述文字介紹,相信大家對“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追訴的標準是什麼?”這一問題已經有了全面瞭解。如果是單位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涉案金額達到五十萬,就可以立案追訴。這裏小編提醒大家,如果遇到非法集資,要及時報警,以防自己的財產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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