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判刑後是否需要執行判決了
我國的刑法當中既然規定了拒執罪的這一罪名,那説明當事人的某些行為在已經構成拒執罪的情況下就是很有可能會被判刑的。對拒執罪的當事人被判刑的這樣一種結果很多人其實都並不意外,但和拒執當事人相對的當初勝訴的這一方肯定就特別的關心拒執罪判刑後是否需要執行判決了?
一、拒執罪判刑後是否需要執行判決了?
如果當事人因為“拒不執行判決或者裁定”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並且對其處以刑罰,並不表示當事人原應當執行的民事案件的判決或者裁定的效力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成立而滅失。
當事人”拒不執行“的判決或者裁定,是民事訴訟的判決或者裁定;因對民事判決或者裁定”拒不執行“而獲罪,受到刑事處罰,那麼,”拒執罪的刑期執行完之後“,對原來應當執行的民事判決或者裁定仍然需要執行!
如果當事人仍然”拒不執行“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那麼,可以視為”累犯“,人民法院會重新以刑事案件進行審判,並且有加重刑事處罰的情節!
二、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兩個: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説,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為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見,拒執罪判刑後也並不影響對當初判決結果的執行,例如説當初判決的需要對勝訴一方賠償的民事責任是不會隨着當事人拒絕執行被判刑就自動消失了的,判刑也就是對拒執人的一種法律警示作用,當事人在坐牢期間,法院也是有權利強制處置當事人的一些財產用來履行民事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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