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婦女動手動腳算什麼罪?
一、對婦女動手動腳算什麼罪?
是可以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與強姦罪的界限有哪些?
廣義上的猥褻行為包括強姦行為,由於刑法對強姦行為規定了單獨的罪名,強制猥褻罪中的實行行為必須是指性.交以外的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為。具體而言,兩罪的區別如下:
(1)犯罪客體不同
雖然兩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權,但強姦罪侵害的是婦女拒絕性.交的自由決定權。強制猥褻罪侵害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權利的自願選擇,對性的厭惡感、羞恥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2)犯罪對象不同
強姦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女性,包括十四周歲以上的婦女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男性不能成為強姦罪的對象,這與我國傳統法律文化有關。對於姦淫男性的行為,只能定強制猥褻罪。而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為十四周歲以上的人,猥褻不滿十四周歲兒童的,定猥褻兒童罪。可見,強制猥褻罪不限性別,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3)客觀方面不同
強姦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使婦女陷於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狀態,對婦女實施姦淫。強姦罪既遂是行為人完成性.交行為,而強制猥褻罪是指性.交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為。此外,強制猥褻罪的強制程度較強姦罪要低不要求被害人達到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狀態,現實中趁人不備,突然襲擊的強摸女性胸部的行為也屬於強制的方式。
(4)主觀方面不同
強姦罪是具有和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故意。強制猥褻罪是性.交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強姦罪有姦淫.婦女的目的,而強制猥褻罪不具有姦淫的目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婦女動手動腳就是違背了本人的意願,而是利用威脅、強迫的方式進行的,只要造成的情節比較嚴重,那麼就會按強制猥褻、侮辱的罪名來進行處罰,一般輕者五年以下,而對於嚴重者是可以按五年以上來進行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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