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刑標準多少年?
一、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刑標準多少年?
國有公司人員失職一旦入罪最低量刑是拘役,最高的刑事處罰是七年的有期徒刑。具體的處罰規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權益和市場經濟秩序。國有公司、企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佔據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背離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徇私、舞弊必然會使國有公司、企業的正常活動遭到破壞,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害從而破壞市場經濟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就國有公司、企業直接的主管人員來説,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現,不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對市場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論證,不聽取各方面意見,獨斷專行,致使企業經營決策發生重大失誤;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對於損公肥私,化公為私,侵吞、侵佔、私分、挪用公司、企業財產的違法犯罪現象置若罔聞;在經濟交往活動中由於種種原因上當受騙後,不主動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違反規定動用企業資金炒股票、期貨;違反規定批准拆借資金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間接故意與過失構成。行為人的行為雖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卻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並不希望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其對此損害結果的發生多出於過失,亦不排除間接故意。
任何職員在就職的過程之中都是需要遵守勞動合同之中的內容的,任何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或者是職員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輕則會受到諸如被單位判處支付罰金、降職等的處罰,重則會被認定為是失職罪、瀆職罪等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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