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怎麼處罰的?
一、一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怎麼處罰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法的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單位指各類非法金融機構以及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其業務範圍僅限於成員單位的本、外幣存款,不具有對外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其從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達到定罪標準,就構成犯罪。有論者認為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法人,實施的違法吸存行為,情節嚴重的,也能構成本罪,值得商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作為行政犯,應當以行政法規作為立法與執法依據,而中國的行政法規僅將這些行為規定為行政違法,所以不能構成犯罪。
2、行為
本罪行為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所謂“公眾”意即吸收存款對象的不特定性,指社會上大多數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個人存款和機構存款,所以公眾包括法人。且本罪只要求行為針對社會上大多數人,並不要求實際從社會上大多數人得到資金。但由於現代法人的發展,法人規模越來越大,其成員構成規模也越來越大,法人內部的特定對象也滿足不特定性要件。關鍵問題是行為的性質是否金融業務活動。如果行為屬金融業務活動,而對象又為特定少數人,則可以依刑法的“但書”出罪。
國家對於公民的存款,是由銀行或者金融機構來進行辦理的,犯罪分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顯然是對於國家的安全穩定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特別是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或者大量的財產損失的,是需要從嚴進行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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