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賣淫罪規定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介紹賣淫罪規定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十八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有很多介紹賣淫罪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非常的缺乏法律意識,因為犯罪嫌疑人會認為自己只是起到介紹性的作用,賣淫的當事人是自願的,所以自己就不構成犯罪。殊不知,容留、介紹或強迫他人賣淫,都是違法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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