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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和使用假幣罪、非法持有假幣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 持有和使用假幣罪、非法持有假幣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持有和使用假幣罪、非法持有假幣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持有和使用假幣罪、非法持有假幣罪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持有假幣罪與運輸假幣罪的界限

持有與運輸是刑法上的兩個獨立的行為。但它們之間有交叉。運輸假幣以持有假幣為條件,持有假幣有時則表現為隨身攜帶假幣。其區分在於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幣而加以運輸的,以運輸假幣罪論處;不以運輸的故意而攜帶假幣的,則應以持有假幣罪論處。有人認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目的的不同。問題在於這裏所説的目的是否是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意義上的目的。如果是,顯然與立法規定相矛盾,因為構成運輸假幣罪是以特定目的為條件。

運輸假幣是人的有意識的行為,自然也包含一定的目的。但這不是作為構成要件意義的目的,用此作為區別的標準,是在犯罪構成之外尋找差異。另外,偽造者與持有者,偽造者與使用者的相互關係問題,分而論之是一種可行的辦法,也是偽造行為的自然延伸。在偽造後而持有假幣場合,持有就失去獨立的意義,併成為偽造貨幣罪這個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

持有和使用人民幣的行為顯然是構成了違反我國貨幣制度和相關規定的行為,特別是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進行辦理,特別是對於持有和使用假幣的數額巨大的,是需要從嚴從重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