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信用卡詐騙罪既遂後會被怎樣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信用卡詐騙就是利用非法佔有的目的而進行詐騙活動,對於此行為是很容易導致銀行或者是金融機構的利益受到損失,一般只要構成犯罪之後就會結合詐騙數額的大小來進行處理,輕者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者可以高達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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