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資詐騙分公司不知情怎麼處理?
企業在發展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些問題,企業在發展中如果涉及到集資詐騙的情況,一般在慌亂中會覺得都是一起承擔責任的,但就事實來説分公司雖然也屬於企業的一部分,還是有所不同的,而對這個集資詐騙分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又該如何辨別各自的責任,怎樣去處理呢?接下來就和大家聊聊這種情況。
一、分公司的概念的界定 ?
依照現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僅僅是一個外設機構,它不具有企業法人的資格。
一般意義上,在公司的分類中,依管轄和被管轄的關係,可以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具體説分公司是指由總公司依法定程序設立的,在其營業執照核准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其經營後果最終由總公司承擔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隨着經濟的發展,全球化進程的加速,越來越多的公司在各地都設立了分公司,跨國設立分公司也很常見。按照我國現行民事實體法的規定,法人分支機構不是民事主體,不能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然而,依據《民事訴訟法》以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民事訴訟主體。《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
第五十三條規定“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按照以上規定我們可以將法人的分支機構分為以下幾大類
1、雖然依法設立,但是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2、中國各專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3、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二、集資詐騙情況下不知情分公司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只會在總及子公司存在,分公司應為負責人。總公司人員犯罪,如果分公司不知情,且沒有參與實施總公司的犯罪行為,分公司的負責人是無責的,但債務承擔,如果總公司資產不足的,是要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分公司無法定代表人,只有負責人,總公司違法追究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總的來説,在經濟貿易中,分公司一般只是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公司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民事主體地位,不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經營後果由總公司承擔。總公司的集資詐騙分公司不知情且沒有參加其犯罪行為的,分公司負責人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分公司在債務上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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