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員工怎麼判刑?
在經濟生活中,非法集資的情形是較為常見的。雖然在刑事法律條文上,非法集資的主體有個人或者組織兩種,但是在實踐中,非法集資的行為多是有組織,有計劃的進行的。對於企業單位來説,若已經確定法人組織實施了非法集資行為,非法集資的員工怎麼判刑?
一、非法集資的員工怎麼判
隨着民間借貸的繁盛,大量各類投資理財公司以及最近流行的p2p、眾籌等互聯網金融形態的民間借貸平台紛紛興起。無論是何種形態,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和變相搞資金池是不能觸及的底線。然而,由於法律意識的淡薄,再加之逐利的天性,很多民間借貸中介的經營者已經在紅線的邊緣或者已經越過紅線,資金缺口一旦爆發,難逃牢獄之災,害人又害己。
是否需要判刑,需要等待警察處理,如果員工構成犯罪,會被刑事拘留。如果被刑事拘留了,家人可以委託律師去看守所會見員工和提供法律幫助,申請取保候審等。
二、一般非法集資罪是怎麼判刑的?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各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的追訴標準: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下稱“《追訴標準》”)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追訴標準》,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於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依據《追訴辦法》,欺詐發行股票、債券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到刑事追究:
(1)發行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2)偽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依據《追訴辦法》,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受到刑事追究:
(1)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在確認企業單位實施了非法集資的行為之後,非法集資的員工怎麼判刑?需要根據職員是否知情來判斷,一般來説,類似於企業高管、管理層職員都是參與到非法集資的活動中的,者部分職員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對於那些沒有參與的職員,是不會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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