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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會判緩刑嗎?

一、強迫交易罪會判緩刑嗎?

強迫交易罪會判緩刑嗎?

強迫交易罪有可能會判緩刑,強迫交易行為要構成犯罪,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指的是其非法獲利數額較大,多次強迫交易、社會影響惡劣的、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情況。

根據我國《刑法》第226條的規定,強迫交易行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按照前面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由此我們看來,構成強迫交易罪,如果情節特別嚴重,最高刑罰可以達到7年。

二、強迫交易行為怎麼認定?

自願自主交易,不違背市場理性經濟人的意願進行交易活動,是當今市場經濟良好發展的前提。但是市場上魚龍混雜,更是有人懷着唯利是圖的目的而不顧市場規則的制約,肆意破壞市場秩序。那麼,究竟什麼是強迫交易行為呢?根據我國《刑法》第226條之規定,強迫交易行為,指的是以暴力、威脅手段而實施強迫他人交易的行為並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很明顯,這種行為是違背當事人的主觀意志而強迫其作出交易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強迫交易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強買強賣商品的。所謂強買強賣,是指違背購買者或者出售者的意願,以高價或者低價進行交易,或者在對方不情願作交易的情況下強迫要求達成交易行為。這種情況多發於雙方地位不平等的市場交易中。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所謂服務,指的是具有正規的營業性服務,比如住宿、運輸、餐飲、維修等。對於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時,這個“他人”一般應是在從事商品的營利性服務的工作,而不能是沒從事此類服務的人。

3、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這種情況是在投標或拍賣時多發的,一般是同是競標人或競拍者,但一方為了中標或中拍,而使用威脅或暴力手段強迫另一方放棄或者配合其行為,以達到一定目的的行為。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5、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這種情況也是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多發的,常常體現為倚強凌弱,通過一定的脅迫手段迫使退出或參加經營活動,同樣要求是違背當事人的意志。

在當代社會可能很多的人員對於強迫交易的罪名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實際上交易活動必須要本着自願自由的原則來進行,如果強迫他人的話,情節較為嚴重的將會構成該罪名,並且該罪名一旦構成的話,符合緩刑也是可以判處緩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