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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的協議怎樣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一、夫妻間的協議怎樣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間的協議怎樣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間的協議,在不違法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自願平等的簽訂就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協議是一種合同行為,當事人之間(包括夫妻,兄弟,或其它關係人)依法建立,體現了當事人直實意願,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與社會公稱良俗而成就的協議都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夫妻間財產的處理,子女的撫養,夫妻間責任義務的分擔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涉及到夫妻關係的解除與變更須按婚姻法的規定進行登記,用協議解除婚姻關係是無效協議。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二、協議合同在《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後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四條 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發出要約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發出合理的要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作出承諾義務的當事人,不得拒絕對方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之間可以通過簽訂有關協議來對相關事項進行明確,從法律層面來説,協議也是屬於雙方建立的合同內容,對於合同的具體情況是可以嚴格基於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辦理的,具體情況由法院來進行認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