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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實施主體是什麼?

(1)犯罪客體: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銀行、貨幣、外匯、信貸、證券、票據、保險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對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單位、“公眾”等),也可以是各種金融工具(包括貨幣、各種金融票證、有價證券、信用證、信用卡等)。

金融犯罪實施主體是什麼?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客觀特徵),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活動(表現形式),危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可分為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特殊主體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本身及其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時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金融犯罪的分類是以金融犯罪特徵與種類的確定性為前提。所謂金融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金融法規,以金融秩序為單一客體,觸犯刑法並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根據這一定義,金融秩序是金融犯罪的必要客體,對於犯罪客體為簡單客體的金融犯罪來説,金融秩序是單一客體;

對於客體為複雜客體的金融犯罪而言,金融秩序必須是其主要客體。這既是金融犯罪的共同特徵、一般本質,也是金融犯罪據以分類的標準。有的學者認為,在金融領域中,有些犯罪對金融秩序的破壞,只是其次要特徵,對國家財產所有權的侵害才是其主要特徵,如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

這種觀點等於承認以金融秩序為次要客體的犯罪也都是金融犯罪,其結果只能是把金融犯罪歸結為“金融領域中的犯罪”或者“金融系統中的犯罪”。這也正是在前引金融犯罪的各種定義中,為什麼同樣是堅持“犯罪客體説”,而所囊括的金融犯罪的罪種範圍卻大相徑庭的原因。

金融犯罪直接或者間接侵犯了我國的資金融通體系,阻礙或者歪曲了貨幣的流通,限制或者破壞了信用的提供,從而危及我國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轉。

金融犯罪是現在非常常見的一種犯罪手法。這種犯罪手法一般來説設計的金額較大所違反的法規內容也會非常的多,並且對我國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轉造成了非常大的影響。針對於這種金融犯罪手段,我國是進行嚴厲打擊查處,保證人民的財產安全不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