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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詐騙罪的主體規定是什麼?

金融詐騙罪的主體規定是什麼?

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詐騙行為,詐騙在我國長期存在,很多人都會受到詐騙的影響造成自己的經濟損失,而金融詐騙,是一種規模比較大詐騙,同樣使用欺騙的手段來謀取利益你説害者造成經濟上的損失。那金融詐騙罪的主體規定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金融詐騙罪的主體規定是什麼?

金融詐騙罪的主體,由於金融詐騙罪形式多樣,方法各異。所以,金融詐騙罪的主體,既有一般主體,也有特殊主體。其中,以募集資金、貸款、票據結算、金融憑證結算、信用證、信用卡使用、有價證券交易、兑付的形式進行詐騙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以保險索賠形式進行詐騙的則是特殊主體,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單位犯罪的主管人員,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的亦以共犯論處。

二、立案標準

1、在為金融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設立的相對確定的判斷標準中,將控制條件作為第一層面的判斷標準(即通過對行為人控制或者準備控制他人財物的行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確認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可能性), 將失控條件作為第二層面的判斷標準(即考察其心理上對使財物完全脱離權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確的追求,以此作為決定性條件),基本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判斷體系。

2、數額在公安機關對金融詐騙犯罪進行查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數額是決定是否作為詐騙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追訴標準的規定》),對於金融詐騙犯罪和經濟犯罪中涉及到“數額”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體的規定,達到這一數額的,才能構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訴,追究刑事責任;未達到《追訴標準的規定》中的數額的,不構成刑事犯罪,只能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追究相應的民事或行政責任。

3、金融詐騙的犯罪主體修訂後的刑法只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為四種金融詐騙犯罪行為的犯罪主體。單位是金融活動的主要主體,如申請貸款的多為單位,信用卡有單位卡和個人卡兩種,在投保和有價證券(如股票)交易中,以單位為大户。因此,完全存在單位進行貸款詐騙、信用卡詐騙、保險詐騙、有價證券詐騙的可能。而且,單位貸款的數額,信用卡中單位卡數額,大户的證券交易、單位投保的數額遠非個人能比。因此,一旦發生詐騙,危害性更大。修訂後的刑法沒有規定單位成為這四種金融詐騙的主體,不能不説是立法的疏忽,建議立法時予以完善。[8]

4、金融詐騙的主觀要件金融詐騙犯罪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金融詐騙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因為:[8]

a、間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而金融詐騙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

b、從金融詐騙行為方式來看,詐騙人必須實施欺騙手段。如果行為人在採取欺騙手段時存在漠不關心的放任態度是不可能使人上當受騙的。[8]

c、金融詐騙犯罪故意產生時間有先後之分。只有產生詐騙故意並實施詐騙行為,才能以詐騙犯罪論處。如果將詐騙時間提前至剛剛開始進行金融活動之時,據此認為此時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顯然是不妥的。因此,金融詐騙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

在金融詐騙犯罪中,故意內容有兩點:

a、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所採取的手段是欺騙手段,即明知是虛假事實而有意告訴別人,使別人上當受騙;或者明知應該將某種真實的事實告知他人而有意隱瞞。如果行為人將誤認為真實的虛假事實告知他人,或者誤認為他人已知某種事實而未告知,致使他人產生認識上的錯誤,而“自願地”將財物交出,由於行為人主觀上無詐騙故意,不能認定為金融詐騙罪。

對於金融詐騙我國的相關法規中有嚴厲的處罰,因為金融詐騙涉及的人員比較多,同時涉及的資金也比較大,這樣的情況下將會給社會和市場秩序造成嚴重的影響,我們在生活中只要提高警惕不貪圖小便宜就不會受到詐騙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