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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主觀方面的犯罪原因是什麼?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主觀方面的犯罪原因是什麼?

電腦網絡的普及極大地促進的信息的溝通,方便了人們的生活。在這個共享信息的虛擬世界裏,很多人利用自己所學的計算機知識從事非法活動,破壞他人或者機構計算機的程序和數據。那麼,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主觀方面的犯罪原因是什麼?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本罪在主觀方面原因

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術不熟練甚或失誤而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應用程序遭受破壞,則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有的是顯示自己在計算機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憤報復,有的是想竊取祕密,有的是想謀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和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行為。根據本條規定,包括下列3種情況:

1、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即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所謂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含網絡、設施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採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其功能多種多樣,可用於不同行業、不同目標。同行業、不同目標的計算機系統其具體功能又會有所差別。無論用於何種行業或者用於何種目標,只要對其功能進行破壞即可構成本罪。至於干擾、則是通過一定手段如輸入一個新的程序干擾原程序,以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轉,行使其功能。

2、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所謂數據,在這裏是指計算機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內容或者由其進行實際處理的一切文字、符號、數字、圖形等有意義的組合,所謂計算機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則是指固定存儲中計算機內部隨時可供提取、查閲、使用的數據。所謂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應用程序進行破壞,是指通過輸入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的行為。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所謂破壞性程序,是指隱藏於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數據文件、執行程序裏的能夠在計算機內部運行,對其功能進行干擾、影響的一種程序。所謂製作,是指創制、發明、設計、編造破壞性程序或者獲悉技術製作破壞性程序的行為。所謂傳播,則是指通過計算機信息系統含網絡輸入、輸出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以及將已輸入的破壞性程序軟件加以派送、散發等的行為。

綜上所述,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主觀方面的原因是故意,動機有很多,泄憤或者破壞他人計算機的數據達到對自己有利的目的,但是不管動機如何都構成犯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主觀方面的犯罪原因是什麼?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後會有一個詳細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