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起刑點是什麼
一、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起刑點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尚處於潛伏期,雖然可能佔用了一定的系統資源,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均不構成本罪。
二、如何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1、罪與非罪的界限
有無嚴重後果發生,是本罪與非罪行為的分水嶺。
從這種高科技犯罪的特點上考察,本罪不存在預備犯、未遂犯和中止犯三種犯罪未完成形態。因為在沒有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認定行為人主觀方面的罪過形式存在一定的難度,容易將技術水平不高或操作失誤的行為作為犯罪來處理,可能擴大打擊面,同時也不利於計算機技術的普及和我國信息產業的發展。
2、本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在於:
(1)侵犯的行為對象不同。本罪的行為對象是所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後者侷限於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2)行為的方式和內容不同。本罪可以在合法使用的或非法侵入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上實施破壞行為,後者的行為只能是非法侵入,不實施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3)對危害後果要求不同。本罪以後果嚴重為成立犯罪的必要條件,屬於結果犯;後者不要求嚴重後果發生,屬於行為犯。
(4)犯罪動機、目的不同。本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破壞系統完整性的目的或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行為人,則並不希望計算機信息系統受到破壞。
(5)本罪具有基本罪和重罪兩個構成類型,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後者是單一的構成類型,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
3、本罪與利用計算機技術實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利用計算機犯罪作案動機多種多樣,有盜用、偽造客户網上支付賬户的犯罪;電子商務詐騙犯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侵入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破壞電子商務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惡意攻擊電子商務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虛假認證犯罪;網絡色情、網絡賭博、洗錢、盜竊銀行、操縱股市等。
目前我國刑法中規定的絕大多數犯罪行為,基本上都可以利用網絡來實施。
按照《刑法》第287條之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不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因此,應認真考察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明析破壞行為是否構成實施其他犯罪的手段,對於利用計算機技術實施其他犯罪同時又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損壞的,以結果行為吸收手段行為,對其結果行為進行定罪。
4、本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界限
《刑法》第276條規定:“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對於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違反了國家的規定,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破壞,導致其中數據的傳輸和存儲受到影響的,那麼就會構成該罪,一般的量刑點都是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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