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生產有毒食品罪的要件是什麼?
一、構成生產有毒食品罪的要件是什麼?
(一)本罪的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了國家對食品衞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本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或者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損害,在量刑時作為量刑情節適用。
(四)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
二、行為方式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違反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所謂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本罪屬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後果,即構成既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無任何營養價值,根本不能食用,對人體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後會引起不良反應,損害肌體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業酒精兑制白酒、用不能飲用的污水兑制醬油、用石灰摻進牛奶中,等等。
本罪主要表現為兩種行為:一是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如果摻入有害物屬於食品原料,如防腐劑等,不構成本罪,如果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可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罪。至於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要經過有關機關鑑定確定。二是行為人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銷售。即行為人雖未實施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為,但他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銷售。認定這種行為,要注意查明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很多人對於相關的犯罪罪名並不是特別瞭解,但是涉及到人體健康安全的還是比較關注的,比如説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只要摻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就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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