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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婚罪成立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日常生活中,我們身邊的人可能出現了被欺騙完成結婚,那麼這種情況下受害者應該怎麼處理呢,這屬於一種什麼情況,或者是借婚姻騙取財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範圍,也是一種詐騙,本站小編帶你來了解一下:

騙婚罪成立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騙婚罪成立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沒有這樣的罪名。以婚姻為幌子,騙取當事人錢財的,數額較大的行為,不是騙婚罪,應該定性為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詐騙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説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最後,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

三、詐騙罪取保候審條件是什麼?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後是否會判刑由法院判決決定取保候審,僅僅是變更了強制措施而已。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將有可能予以逮捕。至於其最終結果是否需要判刑坐牢,由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取保候審,完全不等於最終不能判實刑、不需要坐牢。不過,取保候審只適用上述幾種情況,一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才可以取保。因此,一般來説,取保候審,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判處緩刑、單處罰金等非實刑。

騙婚的這種現象其實是基於隨着時代的發展彩禮越來越多,社會男女比例嚴重失衡等這些綜合性的因素才導致的。應該説,這是犯罪嫌疑人在實施詐騙當中所採取的一種以結婚為目的的犯罪的手段。而詐騙罪成立的條件在理解的時候也特別的簡單,當事人拿了錢卻沒有履行自己的其他義務,而且也不計劃返還所騙的這些錢。

標籤:騙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