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法中的證人有什麼權利
一、證據法中的證人有什麼權利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參與訴訟權。證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和參與訴訟的權利。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盲文字的證人,司法機關應當為其提供翻譯。對於某些聾、啞的證人,應當允許他們採用聾、啞手勢提供證言。在聾、啞的證人作證時,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到場進行翻譯。
2、陳述權。證人享有不受威脅地充分陳述的權利。如果經過回憶,還可以補充陳述或修正原先的證言。
3、控告權。對於司法人員的侵權行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4、人身自由權。證人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人身自由不得隨意加以限制。如果證人由於作證而受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誹滂及打擊報復的,有要求對行為人予以制裁的權利。
5、要求保密權。刑事案件的報案人或舉報人,有權要求對其姓名和報案、舉報的行為保守祕密。
二、證人的訴訟義務
證人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有作證的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因此,證人在接到公、檢、法機關的作證通知後,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及時到場接受詢問。如果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到場的,應當事先向有關司法機關説明情況,不能無故不到。
2.如實作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8條的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要負法律責任。
3.出庭接受詢問、質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定,證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後,應當按期出庭作證。在法庭上,證人應當接受法庭的詢問和各方的質證。
4.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審判過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祕密。證人對司法機關所詢問的情況以及所陳述的內容,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並且規定了“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的,要負法律責任”,但是,對於拒不作證的,卻並未規定相應的制裁辦法。因此,在我國,不能強制證人作證。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給到的解釋,大概就是知到案件的知情人,有義務出庭,但是作為證人必須嚴格對待出庭的機會,不可以作偽證,更不能更改事情的真實性,一定要嚴格並且真實的説出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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