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向犯指的是什麼意思?
一、對向犯指的是什麼意思?
對向犯,又稱對合犯、對行犯,關於它的範圍,學界有不同的看法。傳統的觀點認為對向犯是必要共犯,必要共同犯罪分為兩類:對向犯和多眾犯。必要共犯是以共犯一罪為特徵的。因此,只有在共犯一罪的情況下才構成對合犯。已有配偶的男女與對方重婚,是對合犯的適例,而受賄罪與行賄罪雖則合稱賄賂罪,但並不能稱為對合犯,只存在對合關係。對合犯與犯罪的對合關係是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兩個概念。犯罪的對合關係包括對合犯,但又不止於對合犯。按照該觀點,在存在對向關係的犯罪中,只有同罪同刑即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相同的情況才是對向犯,而存在對向關係但雙方的罪名或法定刑不同以及只處罰一方的行為,都不是對向犯。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應該把對向犯侷限在共犯論的框架之內,對合行為與必要共同犯罪不是同等程度的概念。對合關係除包括對向會合即行為雙方互為對象外,還包括“同向銜接”,即雙方的行為順向前後連接,向同一方向延展。如引誘他人賣淫罪中的引誘行為與被引誘者的賣淫行為。
二、繼續犯時間持續特徵有什麼?
犯罪行為必須持續一定時間或以一定時間的持續性為成立條件。這是繼續犯最顯著的特徵之一,也是它區別於其他犯罪形態的重要標誌之一。
對於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特徵,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加以理解:
首先,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通常可以分解為作為成立繼續犯必要要件的時間持續性和作為繼續犯經常性特徵的時間持續性。這兩種時間持續性的性質和作用,是截然不同的。
其次,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表現為基本構成時間和經常伴發其存在的從重處罰或加重構成時間的不間斷性。這是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於持續狀態的重要時間條件。
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包括兩方面,其一是繼續犯經常性特徵的時間持續性,其二是成立繼續犯必要要件的時間持續性。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表現為基本構成時間和加重構成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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