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終止指的是什麼意思?
根據我國國家的監護人的相關職責規定,身為監護人應當行使自己的監護權照顧被監護人到成年為止。其中若是監護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行使監護權的將會進行終止監護權。那麼,您是否知道監護人的終止是什麼意思呢?一般情況下,監護人的監護權終止指的是相關人員失去了監護的能力和權限。
一、監護權終止是什麼
享有子女監護權的人必須具有監護能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條規定,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
因此,如果享有子女監護權的父母失去了監護能力,也就是説,其沒有足夠的能力來履行監護職責,那麼監護權就是可以變更甚至終止的。當然,子女監護權的終止並不一定是享有子女監護權的父母不具備監護能力。
二、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監護關係成立後,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出於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親屬關係消滅,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而辭去監護職務或依法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等。出於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為他人收養,父母不能行使的原因消滅,撤銷無行為能力的宣告等。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復健康狀態時,監護即告終止;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的,監護關係不復繼續,當然終止;
3、監護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以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也即喪失監護能力,監護關係理當終止;
4、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辭去監護。在指定監護人,辭去監護須經協商或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擅自辭去的不發生辭去效力;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或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可由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
監護終止的原因有以下幾種情形: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
3、監護人喪失了行為能力。
4、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時,法律應允許其辭去監護,但這不適用與未成年人的父母。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綜上所述,在上述的情形中若是監護人符合其中一項內容法院便會將其監護權進行終止處理,並且有可能的話更換更合適的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來説需要一個悉心照顧、促進健康成長的監護人是非常重要的。當然廣大羣眾在身為監護人的時候應當履行好應盡的義務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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