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標準是多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公款三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較大”,根據近兩年的司法實踐,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至三百萬,為數額較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至五百萬元,為數額較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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