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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認罪認罰程序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認罪認罰程序是什麼?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程序是什麼?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具結書。

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均沒有異議。是否積極退贓、退賠,主動繳納罰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的重要標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從寬是指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應當減輕處罰;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內從輕處罰。

二、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條件是什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三、那些情況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4、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四、什麼樣的案件應當慎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1、危害國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惡案件;

2、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慣犯或以犯罪為常業的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

5、其他應當慎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或檢察院對於認罪認罰申請,是否應當提取被害人的意見,應該對申請人的資產做怎樣的評估,怎樣區分訴訟階段,原則上可以減少基準性的30%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