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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庭審流程是怎麼樣的?

認罪認罰庭審流程是怎麼樣的?

我們國家機關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還有法院,對於平常老百姓來説,法院大家應該是不陌生的還有派出所也是一樣的,經常能夠接觸到。法院是審理案件伸張正義的地方,一個案件的審理會有很多的程序,非常的複雜,這也體現了法律是公平公正的。那麼認罪認罰庭審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簡化審的程序規定

被告人認罪,作為適用簡化審的前提,就產生了實體上程序上的特殊意義。審判效率是衡量一個國家刑事訴訟是否科學與文明的重要標尺之一,世界各國一般將訴訟效率作為刑事訴訟的重要價值加以追求,加上針對我國近些年來案件日益增多的現狀,如何快速而又不失公正地處理案件成為司法部門努力的目標。其中,以被告人對指控的態度為標準來實現案件的程序分流是各國的通常做法,簡化審使以被告人認罪為標準來實現案件的簡化審理在我國成為了現實。

簡化審對被告人認罪的表述是,被告人對指控基本犯罪無異議,並自願認罪,即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事實無異議或承認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的事實着眼點在“基本”、“重要”、“主要”事實,是否“基本”、“重要”、“主要”,關鍵看其是否與定罪量刑有關,只有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無異議才構成被告人的認罪。如果是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案件事實有異議,表明被告人對被指控事實存在重大異議,就不能認為被告人認罪而適用簡化審理程序。

簡化審程序在實踐中縮短了庭前的準備時間,簡化了一系列庭審步驟,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供述,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説明,法庭當庭認證,此類案件一般可當庭宣判。這些審理程序的簡化,明顯加快了庭審速度,原來需要半個工作日才能審結的案件,現在用1小時左右的時間就能審結,許多案件一般10-20分鐘就可以結束,基本當庭宣判,上訴率人氏,基本無抗訴、改判、發回重審的情況。對於被告人數量比較多,事實比較複雜的案件,更實現了司法效率的提高。既緩解了法院的案件積壓、拖延壓力,又保證了案件處理質量,也使被告人獲得快速審判的權利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實現。

二、完善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建議

在司法資源稀缺的背景下,為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應當使訴訟程序的運作集中於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執,並且以儘可能小的成本解決爭執。一宗案件進入開庭審理後,是對全案庭審的各個環節都進行簡化審理,還是有選擇性地,有針對性地進行簡化審理,應遵守一定的原則和適用具體的方法。

第一,應簡化對被告人基本情況審查程序。對被告人基本情況的查明是所有案件的必經程序,但具體操作規程則根據案件情況靈活掌握。一方面,對於—般犯罪主體且沒有前科的,應簡化查明的程序。對這類犯罪主體基本情況的查明,審判長在訊問被告人何時時收到本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被告人對起訴書所載明的本人的基本情況和所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屬實,當被告人在回答屬實後,就不用再詳查被告人的基本情況了,而將被告人的詳細的基本情況放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時,由起訴書中反映出來。另一方面,對於被告人屬特殊犯罪主體的、有前科的應詳細查明。審判長在訊問完被告人何時收到本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時,還應將上述情形作為重點加以詳細查明。因為,被告人的身份關係到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和所處刑罰的輕重,被告人若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是認定被告人構成貪污受賄等罪的主體要件。被告人若曾受到過刑事處罰,又在法定的期限內重新犯罪則是被告人構成累犯的必要條件,也是對被告人從重處罰的法定依據。

第二,應簡化對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向被告人一併送達“刑事案件審理須知”,將庭審中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即迴避權、辯護權、提出新的證據,要求重新鑑定權利及最後陳述權利在“須知”中載明;對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羈押情況也可一併核實,為庭審活動的簡化打下基礎。其簡化的主要內容是:在審判長訊問完被告人何時收到起訴書副本後,緊接着訊問被告人是否收到本院送達的“刑事案件審理須知”,對告知的刑事訴訟權利是否清楚,是否申請回避,是否委託辯護人等。這樣,庭審中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後,查明被告人的身份和交代訴訟權利可以從簡。值得注意的是,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迴避、申請回避的理由以及合議庭對對其申請回避是同意或駁回,是不能省略的。

第三,應簡化對事實調查和證據質證程序。目前,刑事案件的庭審效率相對不高,主要表現為對訴訟雙方沒有爭議戒爭議不大的事實控辯雙方均逐一詢問,有的反覆詢問。對證據繁瑣舉證、質證,庭審過程宂長、拖沓,且庭審重點不突出,對有爭議的事實的調查、舉證、質證不夠充分。對這部分簡化審理,主要是刪減法庭調查階段不必要或重複的環節,簡化對被告人的訊問,重點訊問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有無異議,以往在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所作供述是否屬實,有無補充意見等。庭審中,控辯雙方對所展示的證據如無新的異議,對這部份無異議的證據,不再重複舉證,並出示這部份證據提取的時間、地點、機關、在卷宗的頁碼以及所要證實被告人有罪、罪輕、無罪的具體內容作歸納説明,不必詳細宣讀證據的具體內容。這樣將節約大量庭審時間,詳細審理通過“庭前證據展示”後,控辯雙力所存異議的證據。

第四,應簡化法庭辯論程序。庭審中的法庭辯論階段的簡化審理應當把握兩個重點:對已經法庭確認無爭議的事實,審判長應指示、引導控辯雙方將辯論的焦點放在對被告人應認定的罪名,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情節及所適用的法律上,也就是量刑意見上。對控辯雙方對事實和證據爭議較大的,審判長應重點指示和引導庭審圍繞爭議的問題,進行重點辯論。

對庭審中的以上個方面可以進行簡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把握庭審程序的公正性,不能片面追求簡化審理,需做到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庭審中,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不僅體現在“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辯論”和“被告人最後陳述”等法定程序階段上,而是體現在法庭調查的各個環節中。在此環節上不得剝奪或限制被告人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如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個別犯罪事實,證據有異議,或者對適用法律有不同意見時,應允許其詳細陳述;被告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時,應認真審查其理由並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不得剝奪或限制被告人為自己辯護和辯論的權利,以維護法律的公正性。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其發展和完善都需要不斷探索,相信在社會各界的共同的努力之下,這項改革措施將會日漸完善和科學。

(一)法定認罪從寬情節

被告人認罪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及期辯護人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是適用簡易程序的一種情形,即被告人認罪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上述規定可知,被告人認罪可以引起兩個結果:一是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二是對其進行“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均體現出了對認罪的被告人從寬處罰。

有關自首的規定。《刑法》第67條第1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後,可以免除處罰。該條第2款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因此,不管是一般自首還是特殊自首,都會根據具體情節對其作了相應的從寬處罰。而在審判實踐中,對自首認定問題的掌握較鬆,對於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的,一般也認定為自首,這也體現了《刑法》對認罪的從寬處理的原則。

有關“坦白”的規定。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肅反運動中自動坦白的強姦年幼女學生的案件應如何量刑的批覆》中指出:“要堅持坦白從寬的政策,對於強姦年幼女學生的,必須根據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坦白情況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全面地分析研究,依法從寬處理,可以免予處刑或者予以減輕、從輕處罰”,此外兩高也有多個文件對於坦白作出從寬處理的規定。現行《刑法》第67條第3條則對“坦白”在法律層面予以固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酌定認罪從寬情節

酌定認罪從寬情節是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在刑罰裁量時應當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況。這主要包括:

①犯罪的動機;

②犯罪的手段;

③犯罪的時間、地點;

④犯罪結果;

⑤犯罪對象;

⑥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

⑦犯罪後的態度;

⑧前科等。

人民法院在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如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認罪認罰庭審流程使用我們簡易程序裏的簡化審,因為行為人已經認罪認罰了,所以這個案件已經是非常的簡單明瞭了,自然不用浪費太多的司法資源在裏邊,用簡易程序審理是最科學最合理的。既可以節省時間也可以節省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