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一、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四)》第8條的規定,犯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認定此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和受賄罪的,屬於牽連犯的行為,按照其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1、罪體
主體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行為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行為是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
結果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結果是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裏的當事人,是指民事執行案件、經濟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其他人,是指與民事執行案件、經濟執行案件存在利益關聯性的人員。
2、罪責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執行判決、裁定失職行為可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本罪的主體屬於特別主體,必須是國家的司法工作人員,表現形式是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的活動中,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違法的採取各種司法措施,比如説保全、強制執行等,造成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以外的人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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