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強制執行他人的安置房嗎?
一、法院能強制執行他人的安置房嗎
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應當查詢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從而安置房是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產,人民法院就有權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人民法院會查詢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如果安置房是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產,人民法院就有權對安置房進行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後,安置房是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還可以進行拍賣或者變賣,然後就所得的價款支付給當事人。
二、強制執行的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請後,符合條件的,應當採取強制措施。
當事人不履行判決義務了,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後,應當對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進行查詢,然後對其財產採取措施。那麼被執行人的安置房是本人的合法財產,人民法院就可以對其進行強制執行,不會因為是安置房就不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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