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通知被執行人嗎?
一、法院強制執行通知被執行人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書面的《執行通知書》,不能通過電話通知或者讓申請人通知。如被執行人對法院執行工作有異議,可以向紀委駐法院檢查組或上級法院投訴。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應採取強制與説服教育相結合。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既要採取強制手段,又要對當事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動履行,只有在説服教育無效的情況下,才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法院強制執行是怎麼執行的
法院強制執行一般是執行對方的銀行存款、房車、廠房、股權、工資等可執行財產;
申請執行收費標準:《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強制執行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我們都聽説過強制執行,在刑法上強制執行是一種強制措施,強制執行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啟動的,對於法院判決拒不執行的,有關人員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必須提前通知被執行人的,此時也是一種尊重被執行人的方式,我們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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