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構成本罪的認定條件
索取或收受了的賄賂必須數額較大,否則亦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數額較大,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此外、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以受賄行為論處。對之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構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能認定為本罪的受賄行為;
(1)必須是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單位如果違反規定收受了回扣、手續費,則不能以本罪行為論處。
(2)必須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倘若不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如果工作之餘,沒有利用自己職務的便利為他人推銷產品、聯繫業務、購買物質,以酬謝費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就不能構成本罪。
(3)必須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如屬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成立從事諸如提供信息、介紹業務、諮詢服務等專門機構的人員,按規定收取手續費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4)收取了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這裏的各種名義,是指依規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費用。
在司法實踐中 ,對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行為,也是屬於受賄罪的一種方式,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還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量刑判決,特別是對於數額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情況的,是需要對其按照情節嚴重來進行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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