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既遂怎麼判刑
一、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既遂怎麼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是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是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其中收受他人財物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為個人所用的。索取他人財物是指公開或者暗示的形式。
該罪的量刑標準有:
1、行為人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非法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現行最新司法解釋關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為六萬元以上(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度提高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法定最高刑,即由原來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無期徒刑。提高法定最高刑,將有效降低犯罪率。此次量刑結構的調整更有利於民營企業治理,促使民營企業工作人員的遵守職業道德,儘量避免發生損害民營企業利益情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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