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審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公開審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1、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兩種行為方式的認定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行為方式:
一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同於“違反國家規定”,前者的範圍更為寬泛。
二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2、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入罪要件之“情節嚴重”的認定
根據修正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者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均以“情節嚴重”為入罪要件。如果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系初犯,涉案公民個人信息數量較小、獲利較少等,則不構成犯罪,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行政處罰。
關於“情節嚴重”的具體認定標準,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未作規定,(注: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研擬過程中,有意見認為提供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有時情況很複雜,是否構成犯罪需要慎重考慮。如果規定為犯罪,可考慮規定“受過行政處罰”或者“提供多人、多次提供”等條件限制。實際上,刑法將入罪限制在“情節嚴重”的情形,完全可以達到限制犯罪圈的目的,實踐中不會導致入罪隨意和打擊面過大。)目前也未見相關司法解釋對此予以明確。綜合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情節嚴重”:
(1)出售、非法提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如果出售、非法提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較大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2)違法所得的數額。從實踐來看,不少出售、非法提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特別是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案件,其目的主要在於牟取經濟利益。因此,應當以違法所得的數額作為衡量“情節嚴重”的標準之一。
(3)引發的後果的嚴重程度。對於違反規定,將所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被他人用以實施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甚至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對於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也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3、對非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不能單獨定罪,但對其關聯行為可予以刑事懲治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未單獨入罪,只是意味着不能單獨對非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定罪處罰,但是,司法實踐中完全可以依據非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關聯行為予以刑事懲治:如果行為人所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系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的,可以適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如果非法使用所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行為的,也可以以其他犯罪論處。
隨着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國的社會公民的法制意識也在不斷的增強,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侵犯自身信息的情況的時候,需要多加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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