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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各種推銷電話、短信或者其他東西,在面對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許多時候不知道該怎麼辦,只是知道我們的個人信息被泄露了。國家為了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出台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那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下面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釋義]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通過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對於本罪的認定

1.公民個人信息的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認定

(1)、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信息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3)、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户”,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國家對於現如今社會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的懲治。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的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大家還有什麼需要可以致電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