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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有哪些表現形式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有哪些表現形式

本罪的行為人是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的行為。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普通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從而獲取這些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的行為,並且情節嚴重。這意味着刑法保護的範圍擴大,涵蓋到教育、衞生、商業等各大行業,還包括個人所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1、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是指“不得侵入刑法典第285條第1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規定,和“不得常用其他技術手段”的規定。這些規定在我國包括了以下法律法規,《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公安部發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

2、行為人採取了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普通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他技術手段的行為方式。“侵入”是指行為人採用破解密碼、盜取密碼、強行突破安全工具等方法,在沒有得到許可時違背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人或所有人意願進入其無權進入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常見的方式是利用他人網上認證信息進入計算機信息系統。

3、犯罪行為人的行為表現是獲取特定的數據。第一,獲取數據的行為在法律上是違法的,行為人是沒有權力獲得這些數據的,行為人的行為也違犯了相關國家規定。第二,“獲取”指佔有或擁有特定數據,表現為把數據複製一份出來,存於個人電腦、移動硬盤和私人電子郵箱中。“獲取”的具體行為方式是祕密的,即數據的控制人和所有人或正在傳輸信息系統數據的人不知數據被人獲取,但公開的行為方式也是可以成立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控制者和使用者等明知他人在竊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但是無法阻攔。第三,犯罪行為人只通過複製的方式而得到他人數據,無採用植入病毒、埋伏數據炸彈、直接刪除、隨意修改等行為方式對數據進行破壞活動。

4、行為對象為刑法第285條1款規定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處理、存儲、傳輸的數據。第一,犯罪行為人針對的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第二,“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是指存放在信息系統中的數據,可包括圖片、文字、影音資料、專有的程序或者軟件等,它們的狀態或是處於存儲狀態下,或是正被有關人員編輯,或正被傳輸,傳輸行為方式則為通過網絡發送到其他終端和通過一些專門工具發送到移動存儲設備上。

5、本罪為情節犯。要構成本罪,須具有情節嚴重。 “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大量獲取他人計算機數據的行為。即為獲取數據數量多、對比較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了非法獲取行為、犯罪行為加重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工作負擔、犯罪行為人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有很重要意義、犯罪行為人取得了較大利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