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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如何處罰?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如何處罰?

現如今,科學技術的普及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顛覆了人們的生活觀念,在網絡不斷髮展的同時,現如今越來越多的犯罪分子開始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進行犯罪活動。嚴重的危害了我國公民的財產安全。下面小編將為大家介紹的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如何處罰?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十組以上的;

(二)獲取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五百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二十台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而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控制權加以利用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

第三條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提供能夠用於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的專門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項以外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實施第(三)項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以上資料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如何處罰的相關內容。相信大家已經對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有了初步的認識。可以看出,隨着互聯網的飛速發展,隨之而來的網絡安全問題也越來越收到法律的重視,希望大家加強法律意識,做遵紀守法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