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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是什麼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是什麼

其實在正常情況下,一些違法分子如果通過一些不正當的渠道來非法入侵別人的計算機的話,大家是都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對這種行為進行控訴的。並且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果黑客非法獲取計算機的信息系統數據的話,很容易給他人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是什麼?

一、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是什麼?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十組以上的;

(二)獲取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五百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二十台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而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控制權加以利用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

第三條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提供能夠用於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的專門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項以外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身份認證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實施第(三)項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罪主要是指違反國家的相關規定,進入一些特定領域的計算機系統的行為。比如説國防事務、國防建設和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等。這種情況下,非法獲取一些計算機系統數據的話,某些情況特別嚴重的話,甚至會按照間諜罪的相關處罰條例來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