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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量刑

法律2.93W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量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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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那麼,哪些情形屬於“情節嚴重”,哪些情形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此做出了規定,即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十組以上的;


(二)獲取第
(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五百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二十台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
(一)項至第
(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