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險行為構成要件是什麼
其實共同危險行為是屬於一種共同侵權行為,在生活當中的案例相對少見,同時共同危險行為在處理的過程中也是比較複雜的。在進行共同危險行為的認定過程中,我們首先要知道的是,共同危險行為的構成要件。那麼,共同危險行為構成要件是什麼?本站的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共同危險行為構成要件是什麼?
第一,行為是由數人實施的。
共同危險行為的行為主體必須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這是共同危險行為成立的基本條件之一。一個人實施的行為即使造成他人損害,也只是一般侵權行為,不是共同危險行為。
第二,行為的性質具有危險性。
侵權行為法中的共同危險行為的這種危險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可能性,從主觀上,行為人沒有致人損害的故意,既沒有共同的故意,也沒有單獨的故意,只存在疏於注意義務的共同過失;從客觀上,數人實施的行為有致人損害的現實可能性,這種致害他人的可能性可以從行為本身、周圍環境以及行為人對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條件上加以判斷;此外,這一行為沒有人為的侵害方向,共同危險性不針對任何特定的人。
第三,具有危險性的共同行為是致人損害的原因。
在共同危險行為中,就行為而言,共同危險行為的危險性雖然是一種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險行為的構成而言,這種危險性已經轉化為現實的、客觀的損害結果,具有危險性的共同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客觀的因果關係。共同危險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係的,不構成共同危險行為。
第四,損害結果不是共同危險行為人全體所致,但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
在共同危險行為中,必須確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全體共同危險行為人的行為所致,如果是全體共同危險行為人所致,即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但是在全體共同危險行為人之中,又不能判明誰是真正的加害人,如果已經判明誰是加害人,再應由已經判明的加害人來承擔賠償責任。只有損害結果不是全體共同危險行為人所致,又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才能構成共同危險行為。
可見,共同危險行為構成要件當中的第一點就是,此行為肯定是有兩個人以上共同實施的,其次,行為是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的,並且實施的這種危害行為,確實導致了有別人損傷,而且在共同行為構成要件當中,有一個比較顯著的特徵就是再確認侵權人的時候比較困難。因此,我國法學界其實針對共同危險行為的追責問題,現在還存在着較大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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