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的線索不屬於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規定一般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之後,可以向司法機關提供相應的線索,幫助偵破案件。而一般提供了相應的線索的,往往都是會認定為立功。不過有些時候也不會認定為立功情形,那具體來説提供的線索不屬於立功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提供的線索不屬於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雖然按照法律的規定,犯罪分子提供了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查證屬實的就可以作為立功的表現之一,但是,以下幾種情形提供的線索不能作為立功的表現:
1、非法獲得的線索
如果犯罪分子是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那麼,這種就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2、依職責獲得的線索
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那麼,這也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3、非本人提供的線索
犯罪分子親友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認定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想用來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作為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
除此之外,從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必須查證屬實。
二、哪些立功表現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有些時候即使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機關提供了線索,但此時也不會認定屬於立功,自然在判刑的時候就不能對犯罪分子從輕或減輕處罰。具體提供的線索不屬於立功的情形,主要包括上述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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