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這裏規定的“銀行”是廣義的銀行,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其他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銀行和外資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即所謂非銀行金融機構。其界定詳見本節第184條釋義,此不贅述。

二、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徵:

(一)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的票據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的信譽。

(二)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三)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四)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於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明是故意的,但對於發生損失後果是過失的。

對於違規出具金融憑證的行為,一般是由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手中的職權來違規出具的行為,相關情況是需要根據上述不同的構成要件,以及量刑標準來進行處罰的,涉案金額的大小是關係於量刑情節的決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