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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會計法》第23條:“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處理處罰依據:《會計法》第44條:‘‘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甚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建賬憑證、彙總憑證和其他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類包括總賬、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和其他會計賬簿。

《刑法》第162條第2款:“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7條:“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隱匿、銷燬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只要符合納税標準的不管是個人還是組織,都要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納税,進行建賬。如果惡意的進行銷燬或者是隱匿財務報告,税務局進行核查之後,構成犯罪的會進行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