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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7條:“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隱匿、銷燬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三、隱匿財務會計報告不構成犯罪怎麼處罰?

《會計法》第44條: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甚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四、涉嫌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自首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在對企業財務賬本進行審計的過程中,一般都是企業的賬本有問題,這樣企業才會隱匿財務會計報告,因為會計都知道,隱匿財務報告的行為是違法的,就算不構成犯罪,會計的從業資格證書也有可能會被吊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