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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一、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燬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隱匿財務會計報告沒有構成犯罪的處罰

《會計法》第44條: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甚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註冊會計師等職員,是需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出具財務會計報告的,在製作此類報告的時候,必須要遵守《會計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製作結束之後,單位需要妥善保管,負責保管會計等的職員,不得出於任何理由將報告隱藏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