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錢能要回來嗎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案件到了法院,法院會組織清退,清退階段會把剩餘的全部錢款返還給集資人,餘下的被集資組織者花費完的不予補償,由集資人自行承擔。
相關法律規定: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
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九條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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