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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非法集資款能要回來嗎

一、一般非法集資款能要回來嗎

一般非法集資款能要回來嗎

根據規定,參與非法集資的錢不受法律保護,政府有關機關會盡最大可能追回非法集資款項,如果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其它任何單位。

債權債務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這意味着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部門代償。

二、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因此可以明確的知道非法集資款如果經追查之後,不足以去返還的話,那麼這個費用是由參與者自行去承擔的,如果説是追查回一部分的話,是可以按比例進行一定的反回的,剩餘的部分也需要參與者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