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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做辯護人可以嗎

一、直系親屬做辯護人可以嗎

直系親屬做辯護人可以嗎

可以的,如果在偵查階段,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在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可以委託親屬作為辯護人,但是會見以及閲卷的權利只能辯護人為律師時才可以享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根據以上規定:親屬是可以出庭代理的。

二、 刑事程序辯護之要點

現代刑事司法程序的發展,是更多的體現了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觀念,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訂也體現了這一原則精神,並落實到刑事訴訟程序制度當中。因此,刑事訴訟程序各環節的辯護,應當都能有助於達到實現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目的。主要選取取保候審、管轄變更、不起訴、保外就醫等,這些對取得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處理結果具有直接決定性作用的程序環節的辯護,作為程序辯護之要點展開闡述。

(一)、取保候審之辯

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對於犯罪嫌疑人被捕羈押的,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律師都應當為其提出申請取保候審。而只要犯罪嫌疑人獲得取保候審,根據我國目前的司法審判慣例,法院一般會對其判決適用緩刑、一種非羈押刑的從輕處理。

取保候審的決定,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由偵查機關作出。而偵查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決定,一種情形是由偵查機關自行作出決定,另一種情形是在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不批准逮捕、偵查機關因此改變強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也有二種情況,即無罪不捕和有罪不捕,有罪不捕所指的是構成犯罪但無逮捕必要的情況[2]。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審,是有二種途徑,一種是直接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另一種則是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如檢察院採納申訴意見,則一旦檢察院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偵查機關就必須改變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

(二)、管轄變更之辯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十七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可見,刑事案件的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並不是一成不變的,既可能有地域管轄的變動、也可能有級別管轄的變動。而在司法實踐中,事實上法院審判是最後一個訴訟環節,管轄問題是在偵查和審查起訴環節就已經出現、並且一旦確定之後到審判階段可能就不太會有變化。我們必須承認,在有的案件中,對同一個案件由不同的司法機關辦理、可能就會有不同的處理結論。比如在國內有重大影響的杭州某公司員工侵犯深圳某公司商業祕密犯罪案件,在一開始杭州公安機關和深圳公安機關就對管轄問題存在爭議,後來該案是確定由深圳公安機關管轄,後來被告人被判決有罪。我們有理由假設,如果該案是由杭州的公安司法機關來辦理,那麼結果可能就不一樣。因此,對於我們律師而言,就可能存在管轄變更問題的案件,如何爭取案件移送對被告人有利的司法機關來管轄辦理是一個重要的程序辯護環節。

不過個人還是建議,如果自己是專業的律師情況下,可以為親屬做辯護人,但是如果自己是沒有專業的律師知識的情況下,還是不要做辯護人的。因為專業的律師不但會為我們維護自身的權益,還可以為我們爭取自身以外更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