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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可以做會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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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可以做會計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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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可以做證人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證人具有適格性,並不意味着其證言具有可信性,證人證言的證明力需要在法庭上由法官依據證據規則進行識別、判斷,證人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近鄰、恩怨或利害關係,有為維護親情、友誼、報恩或泄憤等方面的動機,會導致其證言的不可靠。因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所以,親屬可以作證,但是親屬證言的可信度一般比較低,需要其他證據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