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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否有要求

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否有要求

可能大家都有所耳聞,在我國對構成刑事犯罪的主體,其實是有一定要求的,一般是要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同時還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針對一些特殊的犯罪,可能對主體還有特殊的要求。那麼對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否有要求呢?請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否有要求

交通肇事罪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不能理解為在上述交通運輸部門工作的一切人員,也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車人員,而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交通運輸人員具體地説,包括以下四種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

(一)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如火車、汽車、電車司機等;

(二)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

(三)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

(四)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

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係,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如非司機違章開車,在交通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本罪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指出,“在偷開汽車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了車輛,又構成其他罪的,應按交通肇事罪與他罪並罰”這一解釋説明,非交通運輸人員構成交通肇事罪,並不以肇事行為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為要件。

二、交通肇事罪罪與非罪如何區分

如何區分交通肇事罪罪與非罪,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係,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生並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裏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後突然發現前方几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於車速過快,致使車衝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從而可以構成本罪。

關於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否有要求,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只要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是有可能成為此罪的主體,也就是實施的具體行為是會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實踐中區分交通肇事罪與非罪,也是比較重要的,上文小編已經做出了介紹,但願能幫助你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