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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主體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

交通肇事罪主體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一般是與交通運輸有直接關係的業務人員。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一)、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如汽車司機、輪船舵手等;

(二)、交通運輸安全的保障人員,交通設備的操作、指揮人員等;

(三)、交通運輸生產的直接指揮人員,如車隊的領導、指揮人員等。

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非交通運輸人員實施同樣行為的,也構成交通肇事罪。即犯罪主體在立法上確定為交通運輸人員與非交通運輸人員。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非機動車駕駛人員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騎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行人、乘客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首先,我國現行《刑法》中對於的主體規定的是一般主體,原則上也當然應包括行人和乘客,其次,在司法實踐中,由於行人和乘客的違法行為導致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財產損失確屬於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最後,雖然多數交通事故的最後結果並不是由行人、乘客直接造成,但是他們的違章行為是引起交通事故的產生的直接原因,他們雖然不是交通事故結果的直接導致者但是整個交通事故的引起者,對於因其引起的交通事故的結果當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